倘若提前终止租赁协议且房东要求承租方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这一做法显然是缺乏合理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约金的设定应当遵循“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度”这一原则进行。
同时,若双方所达成的违约金金额超出了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30%以上,那么这便可以被视为过高,从而不予支持。因此,提出以收取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代价的观点明显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文3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