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伙股份的转让,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但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后,转让人视为退伙,受让人视为入伙。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
一、合伙事务执行有哪些规则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合伙是在合伙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联合体,所以合伙人对合伙的内部事务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民法典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事务与全体合伙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些合伙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合伙事务依法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此外,合伙人还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事项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限制或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l条第3项的规定,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作为受让方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未依法执行合伙事务,与此相反,执行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该合伙企业已经一致同意执行人执行此类事务,那么,合伙企业不能以事务执行人的行为属越权行为而否认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转让行为的效力。保护善意第三人,目的在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促使合伙企业内部健全合伙人之间相互代理的制度和合伙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入股后想退股怎么退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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