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86%(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和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经调查机关确认,决定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ChemicalCorporation)继承韩国东国贸易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5月23日起,对以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2.8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国贸易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39号公告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86%。
2008年3月31日,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ChemicalCorporation)向调查机关提交申请,称该公司已于2008年2月11日收购了韩国东国贸易公司的全部氨纶业务,据此,申请由其继承韩国东国贸易公司所适用的氨纶反倾销案中2.86%的反倾销税税率,并提交了相关收购文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收登记以及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客户清单等证明文件。同时,被收购方韩国东国贸易公司也出具了其氨纶业务全部被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收购的证明材料。
调查机关对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确已收购了韩国东国贸易公司的全部氨纶业务,收购前后关于氨纶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以及客户基础未发生变化,且收购发生前,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未从事氨纶的生产、销售及向中国出口的业务。调查机关还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申请继承反倾销税一事征求了国内产业及代理人的意见,国内产业及代理人未表示异议。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
一、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Chemical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Corporation)在氨纶反倾销案中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以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Corporation)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8年5月2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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