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最近一段时间十分的苦恼,他购买的二手房被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了。3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必须于30日内腾出该房屋。
原来早在2003年8月,武先生以苏州市某小区21幢502室与拥有该小区内37幢502室的徐某进行了房屋互换。2006年6月13日,武先生与徐某解除了房屋置换协议,并约定徐某必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返还已置换的21幢502室,但徐某却没有按约履行,因此武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武先生得知执行标的已经被徐某出售了。
而购买这套房屋的正是柳先生。2006年11月,柳先生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签订的涉及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相关财产相互返还。但事后徐某却在此后玩起了失踪,柳先生根本就找不到徐某。
原告武先生认为柳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仍继续占用、使用该房屋,系无权占用、使用,因此将柳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迁出该房屋。
柳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做了一次被告,他在法庭上辩称,虽然他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确认无效,但是因徐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归还房款。他的权利也需得到保障,所以应当在徐某履行了返还房款义务后,再行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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