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新股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董事会还需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向原有股东发行股票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公司需公告新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发行股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需由承销团承销,并由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发行新股,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决议中应包括新股的种类和数量、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向原有股东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等事项。
然后,还要由董事会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机构核准。
再然后,公司公告新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再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发行的新股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最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承销团是如何组成的?
承销团是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的,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也称为副承销商。主承销是指承担发行人证券发行全部或主要承销任务的证券公司,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则承担发行人证券发行部分或辅助承销任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需要按照主承销的安排,承担相应的工作,并按照主承销的要求,完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因此,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需要遵守主承销的安排和要求,确保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发行新股票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审批,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申请批准、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等环节。同时,承销商的选择和安排也非常重要。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需要遵守主承销的安排和要求,确保证券发行的顺利进行。
《证券法》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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