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中介机构选择与整体方案确定
由于我国对于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计划额度管理和主体特许审批制度,因此拟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组织在正式开始股票融资程序前已实际进行过多次境外募股初步方案的送审,并通常已与众多的国际性投资银行和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了接触和磋商。因此,在拟募股企业得到境外募股的计划额度或被许可进行境外上市工作后,通常须进行的首要工作即选定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人通常由有外资股承销资格的中国证券金融机构担任,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通常由市场所在国有实力的投资银行担任。此选择过程通常采用类似于国际债券融资的议标方式。在主承销人和国际协调人得到确定的情况下,拟募股企业应及早聘请财务顾问(不同于审计师)和发行人律师,以推动整体方案的准备;此后应依项目进程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中外审计师和承销商律师参与工作。
在各中介机构进厂初步了解发行人各方面材料和情况的基础上,通常由国际协调人组织由各方参加的项目协调会,其作用在于综合各中介机构的实质性建议,修改确定符合国际股票融资要求的整体方案,它通常包括公司重组设立和股票发行上市方案等内容。在整体方案得到确定后,通常须制定旨在指导项目工作进程的工作时间表,它不仅应指明工作任务,还应指明负责机构和预计时间,并应由所有的负责机构确认。
㈡公司重组与设立阶段
由于我国拟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组织通常不具备境外募股公司的主体资格,某些业已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公司往往也存在着不符合拟上市国家财务法律要求的情况,因此在进行股票发行准备之前,通常要进行原有企业的公司化或公司重组工作,实践中又称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此项工作的基本目标在于设立符合中外法律要求的股票发行人公司主体,解决所有妨碍国际股票发行与上市的财务法律障碍,实现整体工作方案中确定的其他商业性目标;其工作内容通常包括资产重组、机构重组与人员重组和非经营性资产安排等。根据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原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工作的过程为:由公司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并签署企业重组决议;由土地评估机构受托进行土地评估,并使评估报告得到土管局确认;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使评估报告得到国资局确认;向土管局申请取得对拟上市公司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文;向国资局申请取得对拟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文;制定拟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并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取得批准公司设立的批文;由发起人实施投资折股行为,并取得中国会计师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拟上市公司进行公司建帐和调帐,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土地租赁手续、债务变更手续等;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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