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是:首先要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要有明确的被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已经入户的申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有哪些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讼,由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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