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姗-姗和张-俊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后来,“小两口”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首付。张-俊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姗-姗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不幸的是,张-俊在出差期间结识了小刘,一见钟情。张-俊决定和姗-姗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与小刘另筑爱巢。
张-俊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姗-姗的同意。无奈之下,张-俊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姗-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张-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姗-姗的名字,而且张-俊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用共同的积蓄购买的,法院最终判定房产归姗-姗一人所有。
崇-左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姗-姗个人名义买的,房产归个人所有。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则无法收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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