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加工贸易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其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一、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备案提交的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1万美元以下的进口辅料除外);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其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供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内再次备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国税部门备案证明(来料加工除外)
5、经营企业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
6、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7、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需提供对口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8、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9、《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10、《进口料件备案申请表》
11、《加工出口成品备案表》
12、《单耗备案申请表》
13、经预录入的“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1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15、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资料
16、从事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还应提供经营企业主管海关签注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1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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