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准予从事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自2004年04月0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应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加工贸易货物备案需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部门可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3、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4、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签章确认的产品单耗核算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图、排版图、工艺配方等;
5、空白《登记手册》(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并加盖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公章);
6、合同预录入呈报表;
7、属国家管制商品,需交验有关部门的批件;
8、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申请;
9、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还需收取《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基本帐户开立证明正本或已签章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均需企业签章);
10、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办理程序:
1、备案接单,收取资料
2、备案审核
加工贸易部门按照规定审核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受理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交单证不齐全,加工贸易部门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加工贸易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的规定审核企业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办理或者不予办理的决定。
3、准予备案、签发手册
经审核,经营企业的备案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加工贸易部门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所规定的内容予以备案,向经营企业签发加工贸易手册。
经营企业按照规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手续的,加工贸易部门凭银行签发的有效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签发加工贸易手册。
经营企业报关员或经营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人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册》的登记、签领手续。
办理时限: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兰州海关现场业务处加工贸易监管科
附表:1、合同预录入呈报表
2、进料件预录入呈报表
3、出口成品预录入呈报表
4、单耗预录入呈报表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