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底,消费者刘某在市区CLAIKS(译音克拉克)鞋店购买一双英国名牌CLAIKS皮鞋,价格3000元。本意想是穿名牌摆阔显富,不想不到一星期,就出现鞋底脱胶,仔细一观察,感觉该鞋子是假的,越看越不像是真的CLAIK。来到店里要求退货或调换,但营业员以种种理由不同意退货调换,只答应给予维修,无奈于4月5日向消保委投诉。
了解情况后,调解人员要求被诉方提供相关资料来证明这款CLAIKS皮鞋是否是真正的英国名牌货,调解中,被诉方始终认定这皮鞋是真货,但没有答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同意给消费者退货,而此时消费者坚持不退货,只要被诉方提供合法的相关进口手续,否则,将继续向相关部门投诉。几个小时过去了,被诉方仍没拿出相关证明材料,在调解人员的催促下,被诉方承认一下子拿不出相关证明材料,但可以先解决与刘某的纠纷,答应给予退货并作补偿;消费者刘某也很固执,称不差钱,只要事实。在调解人员的劝说下,终于松口,开价没个一万、八千的免谈。
调解人员指出:被诉方迟迟不提供该鞋的证明材料,也没说明该鞋的来路,隐瞒真实情况,有欺诈行为之嫌,且该鞋7天内就鞋底脱胶,质量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被诉方应当予以退货,并作适当的补偿;对于消费者提出来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和合理的理由,不予以支持。
在调解人员的耐心说理和开导下,双方最终达成,退一赔一,退还货款3000元,补偿3000元,合计6000元。
当地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该类名牌商店监管,特别是打着国外名牌的专卖店,要查明货源来路,如确属假冒伪劣的,要予以立案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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