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惩重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
严格婴幼儿食品监管
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和补充。
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拟建责任强制保险(放心保)制度
送审稿明确,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送审稿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此外,送审稿还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部分,送审稿提出,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在创新监管机制方式方面,送审稿提出,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同时要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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