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基本法律等职能。此外,它还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等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罢免权,可以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等人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能: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它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其他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有 何 规 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宪法中有着明确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任期五年,其任期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计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应当立即召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任期五年,由本级人民政府召集。如果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应当立即召开。
综上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实行民主选举制度,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五年。这一规定保障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实行民主选举制度,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任期五年。这一规定保障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