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被受理,就同一事项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掌握这一规定的要件,一是正确判断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二是法定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对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问题作出了规定,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在申请提出的五日内(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法定期限),没有接到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也没有被告知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该复议机关受理的复议事项,需再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人就有理由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
关于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根据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行政程序往往要先于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正在进行时,司法程序不能介入。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在这一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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