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否因追索劳动报酬而终止
时间:2023-05-02 17:01:58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属于劳动者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律情形,劳动关系很可能不会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指挥、强令劳动者冒险劳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公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协议。二是劳动关系何时确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将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生产、劳动报酬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基本情况的权利,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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