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当被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应相应终止。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包括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等。监护关系成立后,因法定缘由监护关系可终止。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包括监护人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
由于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因此当被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应相应终止。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上述就是对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的讲解,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监 护 关 系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哪 些 ?
监护关系是法律上的一种关系,主要指监护人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监护关系的终止是指监护人不再继续担任其子女的监护人,这种情况下,子女将不再受到监护人的保护和管理。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 监护人去世:监护人因去世而不再存在,其子女将不再受到其保护和管理。
2.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由于身体或精神等原因丧失了监护能力,导致其子女不再受到其保护和管理。
3. 子女成年: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的生活和财产,因此不需要监护人进行保护和管理。
4. 子女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子女失踪或宣告死亡后,其监护人不再具有保护和管理其子女的资格。
5. 子女被送养或送回:子女被送养或送回后,其监护人不再具有保护和管理其子女的资格。
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包括监护人去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子女成年、子女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子女被送养或送回等。在监护关系终止后,子女将不再受到监护人的保护和管理,需要自立生活,并依法享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义务。
监护关系是法律上的一种关系,主要指监护人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关系。监护关系的终止是指监护人不再继续担任其子女的监护人,这种情况下,子女将不再受到监护人的保护和管理。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监护人去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子女成年、子女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子女被送养或送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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