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情形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全文4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