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处罚决议书即可。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减轻损害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4)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加重受害人损害的,复议机关和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时的赔偿义务机关有两个,但复议机关只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当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结果时,复议机关已成为侵权行为主体,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仅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实际上是采取了严格的“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由原侵权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各自就自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6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