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协议要注意三点,你明白吗?
1。如果征收主体不一致,绝对不允许签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补偿地点和面积等进行详细讨论用于产权交易的,应当就业务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签订补偿协议,收取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停产等。可见,协议主体是征收部门和被免职人员。比如在实践中,拆迁指挥部、拆迁公司等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所以一定要慎重。因为他们不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当然无效。因此,我们必须确定谁是征收部门,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第二,如果协议的主要条款不明确,要谨慎!
协议主要包括:(1)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和签订拆迁协议的法律依据。(三)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房屋评估情况。(四)被拆迁人及其共同生活亲属的基本情况。(5)赔偿的形式、金额和时间。(六)被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位置;(七)拆迁过渡的方式和期限;(八)拆迁协议的履行期限。(9)违反拆迁协议的责任。(十)双方认为应当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那么,作为被拆迁人,你应该注意,比如拆迁补偿协议只规定了18个月后的安置,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和地点还没有确定,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12个月过去了,你不知道被拆迁人是否在建安置房,安置房建在哪里,什么时候能住上安置房,你也不知道安置房的面积、设计等信息。这时,如果你找收款部门去问,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推诿和踢皮球让你找其他部门,到头来你找不到原因,只能打官司,浪费你很多时间和精力。第三,有“先腾出房屋,再赔偿”的条款。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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