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开发能否强制征地呢
商业开发项目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政府不能为此实施强制征收。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申请强制征地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制征地的手续实施
(一)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二)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四)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五)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六)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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