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什么事项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国务院关于统一登记簿册的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簿证的使用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具体样式、内容及使用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登记簿样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登记簿的样式,对现有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采用菜单式组合、固定电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地区,应按照统一登记的模式,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制作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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