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全体业主承担。原因在于:
一、程序上,业主委员会系依照法定程序由业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做了登记;
二、目的上,在小区内各项物业维护活动中、在对物业服务机构或其他主体等外部关系中,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但是由全体业主承担,必须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一是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特别授权或是满足法律规定数额业主的书面同意。二是在由全体业主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类型上,须是涉及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
2、由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人承担。实践中,业主委员会在未经业主大会的授权、未经广大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对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擅自解除合同、将物业区域内公共设施对外出租、出售,并进而将相应的收益归入个人包囊的情况均时有发生。在此类以业主委员会为当事人的纠纷中,业主委员会在没有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形下,进行具体的民事行为,若相应的后果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并进而由业主所有的财产来承担,那么就有失法律权、责相衡的公平原则。在此种情形下,应突破业主委员会的“面纱”,由业主委员会中负有责任的个人以其自有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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