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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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