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票托收存在哪些潜在风险
光票托收的风险有:货款的损失、出口商的卖方贷款利息(如果有)、运输费用、办理各种单证的费用、银行费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二、光票托收的注意事项
1.托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票据正本(票据抬头人应为委托人本人),填写光票托收申请书;如系代办,代办人除须提供委托人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人票据正本外,还须提供代办人证件,并填写光票托收申请书,银行核验委托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无误,视作委托人授权代办人代为办理托收业务,且授权有效。
2.行对未曾受理过的或金额较大的金融单据,需向金融单据开立人查询有关付款要求,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受理托收申请,为此,有关查询费用需由当事人承担。
3.票据背书应与票据抬头人一致。背书不可为私人印章。
4.倘因票据为伪冒背书或票面经涂改(包括金额、受益人、日期等)而引致退票,银行按有关法律规定保留向委托人行使追索的权利,并对伪冒票据予以没收。
5.如在邮寄过程中金融单据丢失,托收银行依据国际惯例不负任何责任。
6.托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银行照实向当事人收取。
三、光票托收怎么收费
1.个人外币票据(除外币现钞以外的其他光票)按托收金额的0.1%,最低50元/笔,最高250元/笔,另收邮费;退票费10元/笔。
2.现钞托收按托收金额的0.5%,最低50元/笔,最高250元/笔,另收邮费。
中国银行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办法,依法办理以上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三十九条 【提示承兑及定时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间】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n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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