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政府拆迁工厂的员工能得到补偿吗?可以要求工厂给予一定的补偿。员工不愿意到新的地方工作的,公司以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实际在公司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全年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下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下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后,可以裁减职工:(二)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的;(三)企业发生生产变更、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调整经营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减少用人时,应优先考虑以下人员:
(1)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用人需要赡养老人、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招收新员工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裁减人员。工厂拆迁工人获得补偿的方式可以与工厂协商,也可以根据劳动法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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