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阐述
时间:2023-07-07 11:02:13 4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诉讼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包括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关于完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建议

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其专业性、创新性和社会性赋予了它广泛的发展空间,因此有关该保险产品及其运作仍有许多其他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笔者以为,保险界和法律界均可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基础,进一步开展研究,加强金融服务与法律服务的融合。

1、建议保险公司在诉讼实践中加强“保单”与“保函”的无缝对接。

保险公司目前的运作中一并出具“保单”和“保函”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件。经笔者对比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在出具的“保单”中强调其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符合一定条件下方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法院来说,无论是银行、担保公司抑或是保险公司提供诉讼担保,这种有条件的担保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和诉讼担保的内在需求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为司法保全提供担保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司法保全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书面保函。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五)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显而易见,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必须具备“不可抗辩”、“连带责任”等特征。

因此,在保险公司对外出具的“保单”与“保函”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有些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保单”达不到司法担保的要求,因而不愿意接受“保单保函”这种担保形式。这也是目前该产品在实践运用中难以推广的原因之一。

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在现有产品属性基础上,需要对产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必须在兼顾自身风险选择和满足司法保全需求的前提下,消除上述差异,实现“保单”与“保函”的无缝对接,才能推广该产品的适用。

2、建议保险公司可以拓宽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在诉讼中的适用范围。

目前市场上有关诉讼保全的责任保险产品基本上都仅仅限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而实际上,诉讼中的保险保障需求还存在于其他当事人、其他诉讼阶段和其他诉讼保全类型之中。

比如,在诉讼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对担保的需求更为迫切;再如,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措施亦有可能给保全被申请人带来损失,这种损失也需要保障。进一步说,诉讼保全的被申请人在财产被冻结以后,存在需要解除冻结而另行提供担保的需求。对于这些担保需求,建议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扩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扩展至诉前保全、证据保全等类型中。

3、建议保险公司与律师加强合作,开发有效融合金融服务与法律服务的新产品或推出服务新举措。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担保方式和保险产品,其间蕴含了太多的法律关系。据了解,该产品开发之初,专业律师即与保险公司进行了合作。结合产品的法律属性,在该产品的运作中,无论是在保险承保阶段,还是基础法律关系诉讼、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都离不开律师的法律服务。

诉讼成本的高企不仅仅体现在诉讼保全成本方面,比如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等也是造成诉讼成本高、当事人维权难的一些因素。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机制的创新思维是否可以进一步延伸至诉讼维权的其他层面呢?笔者以为是可以的。比如,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笔者曾对部分律师进行过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从法律服务角度来分析,几乎所有律师在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客观上希望能够借助保险的力量帮助客户有效地降低成本、有效地实现权益。那么,上述法律费用的承保范围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呢?或者是否可以开发新型产品承保类似风险呢?

所以,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可以面向法律服务市场推出一些保险服务新举措,或者是开发一些新产品,促进保险与法律服务的深度合作,不仅有利于开拓各自的业务、提升各自的服务质量,达到各方互利互惠的目的,更可以繁荣法律服务和金融服务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相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未来将会成为诉讼担保的一种常用方式,对有关该保险产品及其运作也仍有许多其他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上初浅看法不尽妥当,希望抛砖引玉,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繁荣提供些许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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