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理解到,宣传单并不一定具有约束力,它仅仅是一种阶段性宣传手段,对于此类情况,若宣传单中的内容具备详尽、准确且明确的特性,充分地揭示出商家与社会各阶层大众缔结买卖合约的强烈意图,那么它便会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
例如,倘若在房产销售的宣发材料中,开发商对其正在开发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做出了细化且精确的陈述和承诺,更进一步地说,这些信息对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房屋购买协议的签订以及最终房价的定价产生显著影响,那么这份宣传单便是有效的要约。
但是,如果宣发材料并非旨在传达与消费者搭建合同关系的信息,而仅为向消费者普及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那么这就是典型的发出邀请,故而视为要约邀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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