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仅仅凭借一纸欠条并不足以保证追讨债务过程中的顺利实现。
尽管借条作为借贷关系存在的关键性凭证之一,然而它并不是唯一决定性的证据。
在法院处理这类诉讼案件时,会全面权衡诸多因素,例如借款金额的规模、资金来源的可靠性、款项支付方式的具体细节、双方之间的人际关系、交易习惯的稳定性以及当事人所作陈述的可信度等等。
若借款金额较高,出借方还需提供资金实际交付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构建起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从而有力地证实借款事实确实已经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全文4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