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7-7-15【实施日期】2007-7-15【发布单位】【文号】青建质监字[2007]5号
各科室:
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方便群众、维护消费者权益,公正快捷地处理质量投诉,切实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市建委《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并不超过保修期限范围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
3、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1)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
(2)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
(4)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5)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投诉;
(6)提出退房要求的投诉;
(7)涉及经济赔偿的投诉;
(8)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
(9)其他依法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二、受理程序
1、站总工办是站设立的专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对外受理质量投诉,对内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并跟踪督办、汇总、反馈质量投诉情况。
2、站总工办投诉受理人员,应认真作好投诉接待和记录工作,耐心解答。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投诉件应明确说明,以婉转的口气,妥善的方法作好解释工作,并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寻求解决,维护本单位的对外服务形象。
3、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件应认真作好记录,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并详细记录以下内容:
(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
(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描述及举证材料。
三、处理程序
1、各监督科室负责人是投诉质量问题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质量监督人员是该投诉件的查实、处理意见提出和协调工作具体实施的承办人。站总工办受理投诉后,根据该工程监督人员、投诉的性质等,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派遣单》(见附表二),书面指定责任科室和承办人承办,并将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对于重大、群体投诉案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随即报告站领导。
2、工程质量投诉件转到监督科室后,监督科室负责人应督促承办人及时处理。承办人应第一时间召集投诉人及责任单位现场勘察,对投诉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实际情况进行对照,确定投诉情况是否属实,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问题,承办人报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直接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见附表三),明确处理时限和对相关质量责任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3、对于疑难案件和重大投诉件(工程质量问题分布范围广及涉及使用安全、社会稳定的投诉件),以及上级领导批转的、投诉人反复投诉的、质量问题认定困难的投诉件,由总工办会同科室负责人及承办人现场查看,确定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报站长同意后,承办人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并进行督办。
4、在投诉处理工作过程中承办人应做到热情、科学、公平、公正,不得故意拖延、敷衍了事,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四、结案
1、各科室应对交办的投诉件尽快调查处理,对不需要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填报《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见附表四),并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派遣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和投诉处理相关资料整理齐全,报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交总工办归档。
3、总工办应认真审查归档资料,对符合结案条件的,整理归档备查。经审查不满足结案条件的,应返回监督科室重新处理。
4、对于上级领导批转的投诉件,总工办及监督科室和承办人应严格按照时限组织书面材料报批转部门。
五、其它
1、对工程质量投诉不认真及时处理或故意拖延、敷衍了事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监督科室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相应扣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考核扣分和处理结果报站领导批准后一并存结案档案。
2、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力的责任科室和人员,将严格按照站内工作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情况登记表》;
2、《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派遣单》;
3、《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督办通知单》;
4、《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处理反馈表》。
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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