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代销、借款、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被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3、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在担保物灭失后产生;
4、依法有优先权的财产,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5、在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转让手续但已交付给买方的财产。
破产财产有哪些
破产财产的范围有: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4、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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