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41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可以转让在用医疗器械(即二手医疗器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可租赁设备,从法律和效益角度分析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间实施设备租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未违背法律原则。
一、医疗设备承租人风险
1、规避政府采购风险
如设备拟使用单位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可能面临回避政府采购规定或违反医院内部采购制度规定,损害其他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公平竞争权,也可能面临行政监管风险。如租赁期内租金总金额高于设备价格,则存在效用的评估和成本测算问题。
2、在用医疗设备的安全风险。
在用医疗设备因其从使用单位转让,而非从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则可能因无法查验设备合格证、注册证或备案证资质、产品说明书、使用期限、维护维修记录等内容,或未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而难以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和效用,加大医院的使用风险。如因使用医疗设备导致第三方人身损害,则设备拟使用单位可能因难以确定过错程度,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医疗设备生产厂家是否同意继续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因为设备维修保养地点发生了变化,可能会导致维护成本的增加,有些大型设备还可能增加检测运行成本。
4、能否取得物价备案或技术准入的许可风险。因为设备的购买人为出租医院,而不是承租医院。
二、医疗设备出租人风险
1、设备租赁主体不适格
医疗机构不具备设备租赁经营资质,且出租设备收取租金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可能面临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2、财务管理风险
无论设备闲置单位是否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其不具备租赁资质,则可能难以开具设备租赁票据,从而增加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财务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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