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
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如下: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
2.意志解除。意志解除又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意志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向的效力归于消灭。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时;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等等。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下: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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