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一户多宅的处理方式
时间:2023-07-02 17:01:59 4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等类型。1、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2、将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这种做法需要经过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且受让人也必须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且受让人自己本身并没有农村房子和宅基地),符合这些要求,才可以进行内部转让。

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出现宅基地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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