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三来制度,即申报前,对其村组旧宅基地进行调查验证后,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农户可以受理,批准前进行调查,选址,审查是否符合审查条件的批准后放线,打桩定位,确定四个地址的乡镇配置动态监视器,建议在乡镇放线时用JPS定位建设者的四至范围,以免批准东建西。房屋完成后检查,审查是否超过标准用地。经验收达标后,才能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土地,村民申请新建住宅,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新建住宅后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旧住宅,退出原使用的旧住宅基地,交给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2、加强村镇规划,引导村民集中统一建设住宅,加快新农村建设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居民点的步伐。要严格执行拆除旧建设的新制度,对一户多宅不居住的废弃。空闲宅基地统一规划、整理,符合村建设计划当场重建、重建的,按用地规划要求批准后保留或减少用地面积,统一建设。建造住宅时,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家只有一家住宅基地,其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一户多宅基地基地,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在宅基地交易时,如果买卖双方不是唯一的住宅,应参照税务部门的税率征收相关税金,大幅减少一家以上住宅的现象。
3、村民建造新房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积极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荒废未建设的闲置住宅基地,未建设1年以上的,应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建设2年以上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回收,另行安排。同时,对于闲置、废弃的宅基地回收手续,县政府必须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定,对于满足回收条件拒绝与所属村庄集体回收的村民合作,规定相应严格的制裁措施的住宅旧宅基地返还给村庄集团的,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
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住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构成。
人去世农村宅基地是怎么处理
人去世农村宅基地的处理是其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其继承人不符合申请使用条件的,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继承人不愿出卖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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