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无协议可以通过列举其他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种情况。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借名买房没协议时,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付款凭证;
2.购房相关材料原件的保管;
3.实际装修,居住,使用;如装修协议、收剧,物业费,水电气交费凭证等;
4.购房相关材料上留存的信息及其他相关方的证言,如中介,销售等;
5.出名人及借名人之间聊天记录。
律师补充:
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实际出资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则实际产权人则无法要求取消交易。
贷款购房后,首付款出资人拖延、拒不还贷,名义购房人亦参与了部分实际偿还贷款、或借用其名义贷款、购房,亦会给其今后购房、贷款造成不利影响,借名方涉及不当得得等情形可采取释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的处理方式,避免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化,给审判工作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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