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交付超额货物时如何解决?
时间:2023-08-15 14:12:16 1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出卖人多交货时,若买受人接收了多交付的标的物,对于该部分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格计算价款。若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及时的通知出卖人以免造成出卖人的损失。

每条200元的餐椅交货时店家要涨价

预先支付了定金,取货时却被店家告知货物涨价了。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近日,新昌市民章先生就因交付定金后,商家单方面涨价,从而向有关部门作了投诉。

前几天,市民章先生在新昌一家具城看中了一款单价200元的餐桌椅子,共下单要了8条,并当场向店家支付了600元定金。店家当时承诺订货当天下午就能送货上门,可未曾想到,当天店老板却打电话告诉他,章先生所定的那批餐桌椅现在已经涨到了每条250元,由于未及时告知营业员此款椅子的涨价信息,而导致章先生依然以每条200元的价格预定了此款椅子。

店家表示,由于成本价提升,遂要求章先生收货时支付1400元。章先生表示不满,店家老板却不肯让步,无奈之下,章先生向新昌县消保委城西办事处作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新昌县消保委城西办事处工作人员找到家具店负责人,与其多次沟通。经过对有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店家负责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约了。消保委负责人分析说,因为章先生向家具店家支付了购买餐桌椅子的定金,即建立了相互的定金合同,为此,家具店的单方面涨价实属违约。经调解,家具店家对章先生表示了歉意,并按照双方原先约定的每条200元的价格将8条椅子卖给了章先生。

新昌县消保委提醒说,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当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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