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有权依法向未负抚养责任之一方索求子女抚养费用。
然而,若非由直接负责抚养之人向其父母申诉,则其父母无权以这一原因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倘若夫妻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共识,方可回收子女的抚养权。
若未能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寻求法院的援助,诉请行使子女的抚养权变更权利: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残疾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抚养职责;
(2)与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职责、存在虐待子女的不良行为,甚至这种生活环境对于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3)已经年满8岁以上的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出现其他正当理由需改变现有的抚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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