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依法向未承担相应抚养责任的另一方主张支付相关扶育费用;
然而,若未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家长试图以此为理由申请变动子女的养育权力,他们是无法达成此目的的。
倘若两方经过友好的沟通和协商,得以达成共识,则可以根据约定,重新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至于双方难以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借助法律手段来申请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重大疾病缠身或者身体残疾,已经无力再承担起对子女的养育职责;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甚至涉及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三)对于年满八岁的子女来说,他们愿意选择跟另一方共度时光,并且另一方同样具有承担抚养能力;
以及(四)存在其他正式的、有充足依据的理由,使得重新安排子女的抚养权变得刻不容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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