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说,公司让每个新进员工先垫钱买新电脑,这笔钱以后由公司报销。前段时间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但是公司还是没有报销买电脑的钱。
2007年9月,魏先生到了一家证券公司做了一名经理人,手提电脑是必须要用的办公用品。魏先生说,当时办公室口头有个通知,要求员工先垫钱买新电脑,以后这笔钱公司会报销。听办公室的人说公司在买电脑报销一事上是有文件规定,具体的文件我们没看到。魏先生说,当时大家都很信任公司的这种说法,新进员工都各自买了手提电脑。
魏先生购买了一台售价4000余元的电脑。电脑买回来后,他把报销单送了上去。公司领导说要再等等,具体等到啥时候公司也没个说法。魏先生说,大家都还在公司上班,也就不好意思老去催问报销的事情。
2008年12月31日,魏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准备与魏先生再续合同,但仍与他签订了居间人合同。居间人就不再是证券公司的员工了,不能像以前那样拿基本工资了,只能是靠介绍业务给证券公司,拿提成生活了。
这时候,魏先生再找公司领导谈电脑报销一事,领导改口称,公司已经取消了这个规定,买电脑的钱报销不起来了。魏先生说,他跟领导据理力争要求拿回这笔钱,结果领导提出一个条件,要想拿回买电脑的钱,就必须终止与公司的居间人合同。
面对这样的状况,魏先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的肖鹏律师分析认为,魏先生与证券公司签过居间人合同,证券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不能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
居间人合同被公司拿走了,我手上没有。魏先生非常被动,最终还是同意了公司的这种做法。魏先生将手上的旧电脑留给了公司,公司给了他3000元。双方终止了居间人合同。
全文6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