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66岁梁老太去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却遭保险公司业务员忽悠,误购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分红型)。当老太幡然悔悟感到受骗后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所购保险合同无效,返还保险费9.5万元、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鉴定费2000元。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梁老太与保险公司所签署保险合同无效,由保险公司返还梁老太保险费9.5万元及承担鉴定费2000元。
2012年4月下旬,梁老太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涉案保险险种。次月,保险公司在该保险合同上签章,约定该保险受益人为李某,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为20年,年交保险费9.5万元。该合同由梁老太在投保人处签名确认,被保险人签章处显示李某。据此,梁老太支付保险费9.5万元。2013年7月11日,李某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未授权委托梁老太与保险销售人员签订涉案合同。
2014年1月中旬,梁老太诉称购买该涉案保险险种,是受保险推销人员的忽悠,当时误认为所购是银行理财产品,且投保书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均为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退保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梁老太对于被保险人李某未在投保书上亲笔签名也有过错,存在与保险销售人员有串通嫌疑,损害了保险公司利益。若该保险合同最终被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法院认为,经委托司法鉴定确认,投保书上被保险人签章处李某签名字迹,不是李某本人所写。而以死亡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可视保险合同为无效。现涉案保险合同并非李某本人亲笔签名,事后李某也未予以同意及认可,因此涉案保险合同依法属无效,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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