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排除的责任事项。其中包括: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和政府征用;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授权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三、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等。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排除以下责任事项: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和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授权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等。
2. 哪些情况下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
2. 投保人未经批准,变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率的;
3.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因此,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使用人饮酒或者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或者精神状态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未经批准变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率、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承担责任。另外,在机动车使用人饮酒或者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或者精神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投保人应了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情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自身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8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