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关于合作作品理论上有两种定义,一种是狭义的,仅指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一种是广义的,认为除了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合作作品还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持合作作品定义即是广义的。通常确认合作作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这三个条件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对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是产生著作权共有关系的前提,共同创作作品的事实则是确认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自己未实际创作,却以合作作者的身份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或作者在自己作品上署以未参加创作者姓名的行为,依法是无效民事行为。
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其中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此外,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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