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条【执证勘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零四条【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零五条【人身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七条【复检、复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零八条【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2、173条
第一百零九条【搜查的对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关联法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1-185条
第一百一十条【协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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