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丹环函字[1994]9号文收悉。经研究,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的第六条有两个含义:一、市辖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排污费的征收权;二、辖区内不同隶属关系(如中央部属、省属、市属、区属)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由哪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应依照有关的排污收费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目前,对排污费的征收问题,除了国务院、国家环保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外,部分省市也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排污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地方环保局在执行排污收费制度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上述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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