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吗?
答:财税[2007]92号文件,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提示:您企业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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