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若遇到病历存在争议的情况,首先应明确病历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对于鉴定结果具有直接影响,面对病历争议,当事人可采取以下措施:
1.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及时向鉴定机构提出对病历的异议,并详细说明争议点。这有助于鉴定机构在评估时充分考虑病历的可靠性问题。
2.要求补充或修正:若病历存在遗漏或错误,可请求医疗机构补充完整或进行必要的修正。同时,应保留好与医疗机构沟通的记录作为证据。
3.申请鉴定机构调查:在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机构对病历争议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调取医院监控录像、询问医护人员等,以获取更全面的证据材料。
4.法律途径解决:若通过协商和鉴定机构调查仍无法解决病历争议,当事人可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病历进行司法认定。
二、病历争议能否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包括对病历存在争议的情况,均有权申请再次鉴定。
具体流程为:在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三、病历争议鉴定不受理的情况
尽管病历争议可以申请再次鉴定,但并非所有情况都会被受理。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可能不受理病历争议的鉴定申请:
1.非法行医案件:如果医疗纠纷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2.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若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如超过法定时限、未提供必要材料等,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3.重复申请:若当事人就同一病历争议已多次申请鉴定并得出结论,且没有新的证据或理由支持再次鉴定,则可能不再受理其申请。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8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