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来,国务院酝酿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本刊从2006年7期起特邀从事工伤保险方面研究的专家向春-华,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发表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意义
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确认劳动者所受伤害或所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一旦确认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需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必须有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相对人的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进行认定。
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原因,会导致劳动者怠于行使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这就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甚至还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关闭、破产而最终使劳动者丧失获取工伤待遇的权利。二是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作为法律事实,工伤确定了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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