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去年6月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某事业单位工作,当时与单位签了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未到聘用期离开本单位,要赔付违约金3万多元。今年6月,为工作上的不同看法,小a与本部门领导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写了辞职信交给了单位,单位领导未找他做任何思想工作就突然通知同意他辞职,立即停发工资,并要他交清违约金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小a仔细考虑后觉得这样不妥,便向单位提出撤回辞职报告,但单位却不同意,并要他马上付清违约金办理辞职手续。
因此小a问:辞职报告批了就算解除合同了?如果算已解除合同了,那单位上还卡着各种关系不放是否应该?如果算合同未解除,那么要求不辞职并继续履行合同,单位是否可以不批准?
这不是编造的故事,虽然有点像蹩脚的电视剧的情节:与老板一句话翻脸就一拍桌子老子不干了!
据我了解,您这个问题很难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因此,只能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在合同法中,有要约和承诺的说法,前者就是就某件事(比如您的辞职)向对方发出自己的要约(辞职),对方在接受到你的要约后,答应您的要约而达成一致,称为邀约(批准辞职)。此时合同便成立。要约人要修改自己的要约,必须在对方接受承诺前,在其后的,要对方同意才能修改。以上的法理可能不是十分全面,但主要意思不会错。
由于我国只有《劳动法》而没有《劳动合同法》,所以对劳动合同签订、更改、解除等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比如您提的问题就没有谁能下一个准确的结论。不过根据上面的法理,我们可以知道,您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接受了您的辞职,这两方面是一件事(一个合同)的完整的程序,在整个程序完成后,任何一方要更改自己的主张,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并协商一致,单方面无权更改。
您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要求(而且是书面的报告),如果在公司未批准前,您重新提出收回辞职申请,那么公司就不能批准您的辞职;在公司批准了您的辞职后,您再提出收回辞职申请,那要得到公司的同意;公司如果不同意,则双方的申请和批准则仍然有效。根据您的情况,我认为,公司可以不同意您收回辞职的要求,双方就您的辞职的一致应当有效。
由于双方就解除您的合同已经达成了一致,所以公司要求您按合同的规定赔偿违约金后再办理退工等解除合同的手续也没有错,您应当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因为赔偿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公司扣押您的个人材料是不对的。根据有关规定,双方在解除合同后的7天内办理好退工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公司应当按规定把您的材料转到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如果双方在赔偿的费用上有分歧,公司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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