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子换新房,房屋虽已过户,但称未注意到合同中对户口迁出的约定,被买方诉至法庭要求索赔十万余元违约金,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三万元违约金。
某日,在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下张某将房屋出卖给买方李某,合同约定出卖方于房屋过户之日起45日内将户口迁出,逾期超过45日未迁出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据此买方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诉称张某明知其买房为落户,因双方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产生不愉快,张某恶意拒迁户口,故向张某主张违约金十万余元。
张某称,因其在签订合同时未注意到户口迁出事项约定,中介公司据此并未对其告知,故其并不知晓需如期迁出户口事宜,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张某虽已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但却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综合考虑张某的过错程度,判决张某赔偿李某违约金3万元,支持了李某部分诉讼请求,同时也给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警示,合同签订后亦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积极协商履行,并不能以怄气、斗气、忘记等客观原因规避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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