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并非法律术语,这一命名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饱含着弱势群体的不满却与无奈。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经过双方协商的霸王条款,多见于商事经济行为中经营主体之间;二是未经过协商的霸王条款,多见于民事活动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而目民愤最大最受抨击的是这种,也就是法律上的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多样的,在我国,大体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直接规定或者行业惯例减免自己责任,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不三包、限制最高额赔偿等。
(2)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在许多的格式合同中,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尤为突出,如规定有效期。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如在移动电话通信服务中的要求相对人承诺和保证不向公司索赔。
(4)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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